2016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7,257,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非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15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关于确定公司审计机构2015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九项议案。
会议以2015年末公司总股本2.5亿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合计派发750万元,该利润分配方案将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