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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评析
   2011-12-16 浏览量:2106

“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评析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案例评述
第四期
(总第七期)
2011年9月13日

     【案情概要】2011年1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姚荣江、曹戈、王清、陈雪松等4名被告人犯内幕交易罪或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缓刑1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判决2名被告单位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阳投资)、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并分别判处罚金400万元和5O万元。这是2010年证监会开展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专项工作以来,法院判决的又一起重大内幕交易刑事案件。
     【案件回放】2009年7月21日,时任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投资)总经理的姚荣江利用其参与天山纺织重组的职务便利,将“凯迪投资将重组天山纺织”的内幕消息泄露给王清,并要求后者使用两人共同经营的瀚阳投资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随后,在证监会认定的价格敏感期内,王清先后使用“瀚阳投资”、“荣辉金德矿业”、“谷国栋”、“王清”等账户买了128万余股并代“石效英”账户买入4万余股。王清还将该消息告知王继红、刘劲松、李烽,3人均购买了股票并获利。
      2009年7月22日,姚荣江因工作需要又将重组内幕消息告知时任凯迪投资资产管理部经理的曹戈。获悉消息后,曹戈将消息泄露给陈雪松,后者使用其本人账户(与曹戈共同出资)买入1 2万余股;曹戈还使用其弟媳张荣账户买入8万余股。
      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公告停牌,因停牌前异动,证监会对此展开调查,并对涉案账户实施冻结。2010年6月18日复牌后,除上述“石效英”账户买入的“天山纺织”股票卖出盈利外,其余账户因冻结均未卖出。截至2010年7月26日立案当日,涉案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的账面盈利分别为:“瀚阳投资公司”1,737,423.84元、“谷国栋”1,777,003元、“王清”2,694,481.61元、“荣辉金德矿业”840,925元、“陈雪松”675,735.1元、“张荣”471,720.02元。
本案因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经媒体连续报道后,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案件评述】
      一、本案判决再次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进行了灵活解读
      庭审中,被告人曹戈以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而是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做他罪辩护;被告人陈雪松以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做无罪辩护。对此,法院认为,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认定应该结合主观要件、客观行为要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灵活解读。陈雪松从内幕知情人曹戈处获悉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入股票,主观上明知、客观上进行了交易,可以认定为内幕交易。该判决一方面驳斥了将“非法获取”仅限于通过盗窃、窃听等非法手段的狭义理解;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界定内幕交易主体的标准,即主观知悉、客观行为。我们认为法院在事实的认定和审判尺度的把握上是适当的。本案与之前的“杭萧钢构”等案例共同反映出,法院开始结合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以及案件的基本情况对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做灵活解释,这一标准与证监会在“粤富华”等案中提出的“知悉+交易+没有免责事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同时也是对《内部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部分内容的司法确认。
      二、本案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明确了“卖出获利”并非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买入股票或者卖出股票均属股票交易行为,没有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着两种行为才是交易行为。
根据《刑法》一百八十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只要在价格敏感期内实施了买入、卖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等3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本案被告以账户被冻结这一“自身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为由辩称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实则混淆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该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确认了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形态,即内幕交易罪属于行为犯,实际牟利并不是内幕交易罪既遂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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